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使工业废渣在建筑材料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又防止放射性水平过高的工业废渣用于建筑材料,以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
1 定义
本标准中的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系指工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建筑材料的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系指天然放射性物质。
2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2.1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用满足式(1)和式(2)。
式中:被检验的某一种工业废渣在建筑材料中所占重量百分比;
分别为被检验的工业废渣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
建筑材料中除被检验的某种工业废渣以外的其他建材原料的种类数;
第I中建筑材料原料在建筑材料中所占的重量百分比;
分别为第I中建筑材料原料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
2.2对于建筑水坝.报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材料所用的工业废渣,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认可后,其放射性物质限值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的检验规定
3.1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照射量率低于或等于1.433×10-12c/Kg?S时(包括宇宙射线致电离成分)不必作放射性比活度分析测量,即可应用于建筑材料。
3.2以磷石膏.石煤渣等含镭-226较高的工业废渣作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且其射照量率大于15R/H时(包括宇宙射线致电离成分),必须进行放射性比活度分析测量。
4 标准实施
4.1排渣单位应对所供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Y照射量率或放射性比活度进行检验,填写检验报告单提交用户并呈报到底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当其原料来源和加工工艺不变时,可不再进行测量。
4.2利用工业废渣作建筑材料的单位,需要了解和掌握所利用的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水平。
4.3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Y照射量率均相应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时,的利用于本地区,
4.4本标准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附录A 检测方法(补充件)
A.1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测定方法
A.1.1物理方法:Y能谱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1时,总不确定度要求小于+-20%。
A.1.2放射化学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1时,总不确定度小于+-30%。
A.2Y照射量率的测定方法
A.2.1Y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0.716×10-13C/KG?S,对于能量在100~2000KEV范围内的Y射线,能量响应不确定度应小于+-15%。
A.2.2被测工业废渣的堆场,要求平整,面积大于4×10M2,质量厚度大于150G/.此,探测器在堆场中间,离堆表面高度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