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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海外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那么,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下必须要经过核准,方可投资,哪些情况下需要备案呢?下面刘生进行了详细梳理。
我们首先来看,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需要实行备案管理。接着,我们来看,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核准,方可投资?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 新闻传媒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 需要限制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行业包括以下: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5)体育俱乐 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发改委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发改委提交。
在16年2月,刘生协助广东一家企业办理向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注资汇款的业务中,我们详细了解了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进行备案的流程。刘生首先到国内某中资银行,咨询关于如何打投资款前往境外,银行给出的回复是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内企业对公帐户汇出,不能以股东的个人银行汇款;其次,境内企业如需向境外汇投资款,境内企业必须先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此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汇投资款,需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投资的要求。
接着刘生咨询了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 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 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5.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
接着刘生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Zui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在刘生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全面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Zui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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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我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团队。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政府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境投盗项目。 业务范围:1、公司构架规划,境外公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5、QDII通道搭建6、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国际公证、法务顾问、尽职调查 我们郑重承诺:凡我公司经办的公司注册、开户、律师公证、…等业务项目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用心服务客户,同客户一道赢取商业利润。
以下非正文
中国企业在海外拓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争议,这成为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成长必须经历的烦恼。有些中国企业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烦恼,成长为国际领先的企业;而有些企业则没有那么幸运,折戟海外市场。使中国企业卷入这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各种各样,但Zui主要的原因是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是国际商业竞争的利器,而知识产权是相当多中国企业的短板。本文从美国337调查这一程序作为切入点,分析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压力,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 近年来中国企业涉诉美国337调查情况、主要原因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337调查简介
337调查(Section 337Investigation)是美国对进口贸易中发生的不公平行为(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采取的一种措施。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337调查是针对在美国进口贸易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发动的准司法程序,其主管机构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大部分是专利侵权案件。[1]
在337调查中,若ITC认定某被诉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针对该企业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Order),禁止该企业的侵权产品流入美国市场;并且,ITC还会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售卖相关侵权产品。
337调查在调查程序、方式方面和民事诉讼也有相似之处,同样是由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Judge)来负责审理。
在颁布337条款初期,没有规定明确的程序,提起的337调查案件也非常少。直到《1974年贸易法》对337条款的程序做了实质性的修订使得337条款具有了可执行性之后,337调查案件才逐渐增多。就337调查涉案的区域来看,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曾经是337调查案件中被申请人的重要来源地。1986~2004年,337调查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大陆和日本,这四个地区在19年间占337调查的占比平均约为70%。
随着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海外发展企业意识到337调查的强大威力,选择利用ITC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裁判场所的企业也不断增多,因此337调查案的数量随之增长(见图1)。虽然2015年数量有所下降,案件数量为36件[2],但2016年急剧增长,比2015年增加18件。
图1 2001~2016年ITC立案的美国337调查数量
(二)企业涉诉337调查情况
企业[3]在1986年遭受第一起337调查。[4]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企业和“中国制造”产品在美国市场影响的逐渐扩大,企业涉案337调查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从2012年至今的十五年里,平均每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占所有337案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左右。
1.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数量
如表1所示,2002~2016年,从涉及的中国企业337调查案数量看,2011年Zui多达到19起,之后小幅回落,2016年又回升到18起,总体呈波动上升的趋势。
表1 2002~2016年中国涉案美国337调查数目及占比情况
单位:件,%
年份 全球数量 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数量 中国企业所占比例
2002 17 5 29.4
2003 18 8 44.4
2004 26 10 38.5
2005 29 10 34.5
2006 33 8 24.2
2007 35 10 28.5
2008 41 11 26.8
2009 31 8 25.8
2010 56① 19 33.9
2011 69 16② 23.1
2012 40 13 32.5
2013 42 14 33.3
2014 39 13③ 33.3
2015 36 9④ 25
2016 54 18⑤ 33.3
②微处理器及其零配件案(337-TA-781)的两家中国企业均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纳人统计范围。
③电视播放器、电视接收器、电视选台器案(337-TA-910)中,被诉中国企业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是台湾潘氏集团和印尼林氏集团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合资企业,此处将其纳人统计范围。
④二极管产品案(337-TA-947)的中国企业为费特电气(FeitElectric)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统计在内。
⑤集成电路产品案(337-TA-1024)的中国企业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统计在内。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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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产品分析
中企涉及美国337调查案的产品较为多样化,电机产品占比Zui大,其次是医药化工类。例如,2016年的医疗训练装置、手术缝合装置、复合芯导线、睡眠呼吸障碍治疗系统、碳钢与合金钢、石英板、尿布处理系统、吸奶文胸、充气产品、烘手机、车载手机支架、门禁系统、集装桶等,其中机电产品占50%,医药化工产品占22.2%。
3.中国企业涉及的美国337调查案由分析
中企涉及的多数案由为专利侵权。如表2所示,2016年间,18件案件中16件为专利侵权案。特别是合金钢案(337-TA-1002)和碳钢同时涉及了三个诉由:虚假来源标识、侵犯商业秘密和反垄断诉由。